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内蒙古云谷数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高质量发展,吸引国内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产业园集聚,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支持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和乌兰察布(京蒙)人才科创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内人才办发〔2022〕2号)、《关于印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支持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呼人才办字〔2022〕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健康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呼政字〔2020〕251号)、《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和新发〔2022〕3号)等文件,结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纳税所在地及统计关系在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负责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办公地址设在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人才创新谷(数聚小镇)内蒙古云谷数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及相关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权威机构认定,综合排名位列行业全球100强、全国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诚信或优秀服务机构。
(三)全国、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
(四)经评估认定的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为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培训、金融、保险、活动策划等服务的其他机构。
(六)能够培育、孵化人力资源的机构,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团队。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四条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及品牌企业一次性奖励,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健康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呼政字〔2020〕251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1〕49号),奖励时间自企业运营且正式纳税起5年内,经年度考评分别按照对地方经济贡献前3年最高100%、后2年最高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配套企业享受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健康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呼政字〔2020〕251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呼人社办发〔2021〕49号)、《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生产厂房 科研用房 办公场所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补贴办法>的通知》(内和新发〔2023〕3号)。
第六条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和新发〔2022〕3号),自企业运营且正式纳税起,对企业高级人才、事务所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按照其在新区形成的一定比例的直接经济贡献给予连续五年人才奖励补贴。
第七条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奖励、职工宿舍及通勤服务,参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和新发〔2022〕3号)、《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生产厂房 科研用房 办公场所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补贴办法>的通知》(内和新发〔2023〕3号)执行。
第八条 鼓励入驻产业园的各类企业为新区招商引资,按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和新发〔2022〕2号)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入驻产业园重点项目,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条每季度末,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载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入驻时间、开户行及基本户等信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对营业收入、地方财政经济贡献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新区财政金融局进行复核,新区党群工作部将复核结果提交分管领导专题会和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流程预拨付50%奖励。
第十一条次年一季度,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产业园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年度考评,考评主要采取核验、询问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束后产业园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年度考评报告和奖励方案,确定奖励名单、档次及奖励金额,党群工作部将年度考核报告及奖励方案提交分管领导专题会和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新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流程拨付另50%奖励。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对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以经营业务为核心的协议管理并每年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企业,可继续驻留产业园运营;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企业,就其存在的相关问题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继续驻留,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降为“不合格”等次,并限期退出园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企业,限期退出园区,具体考评办法由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产业园为入驻的企业提供项目注册、税务登记、政府采购、品牌推广、搭建平台等一站式配套服务;鼓励新区内企业优先与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业务,为机构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享受产业园优惠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配套企业,应在产业园持续经营5年以上,经营期不满5年迁移新区外的,其所享受扶持政策的奖励须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对于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区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如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出台有关政策优于本措施相关条款的,按其政策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申请兑付上一年度奖励,逾期申请的,新区有权不予兑付。
第十七条本措施自产业园开园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本措施由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