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各直属国有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要求,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新区制发的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新区2024年第20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期间与国家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