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售条件
(一)生产用房、科研用房和生活用房的租售对象实施的项目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试行)》内的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项目。
(二)生产用房、科研用房和生活用房租售优先满足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三)租购企业必须是在新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并在当地依法纳税。
(四)租购企业设备投资不少于2500元/㎡或年产值不低于2500元/㎡,且年纳税额不低于250元/㎡。大数据应用企业可按减半标准执行。
(五)租购企业须在签订厂房租购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装修完善并投产,如确因设备安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投产的,应书面报产业公司同意。
二、租售及物业价格
(一)租赁基准价格(无特殊说明均不含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
1、A区、D区(不含A13、A14、A18)。按照0.55元/㎡·天执行。
2、A13、A18。按照0.85元/㎡·天执行。
3、E区。按照1元/㎡·天执行。
4、A14(宿舍)。6人间1000元/间·月,4人间1200元/间·月,2人间1400元/间·月(含水、暖、物业、基础网络费,不含电费等);A14(商铺)0.8元/㎡·天执行。
5、租赁厂房的企业对所租厂房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出售基准价格
1、生产用房(A区,不含A13、A18)。享受新区优惠政策价≥4600元/㎡(一次性付清单价4600元/㎡、半年内付清单价4700元/㎡、一年内付清单价4800元/㎡),产业公司自主销售价≥5100元/㎡,对外挂牌价≥6100元/㎡。A13、A18参照科研用房(E区)出售价格执行。
2、生产用房(D区)。享受新区优惠政策价≥5100元/㎡(一次性付清单价5100元/㎡、半年内付清单价5200元/㎡、一年内付清单价5300元/㎡),产业公司自主销售价≥5600元/㎡,对外挂牌价≥6600元/㎡。
3、科研用房(E区、A13、A18)。享受新区优惠政策价≥7500元/㎡(一次性付清单价7500元/㎡、半年内付清单价7600元/㎡、一年内付清单价7700元/㎡),产业公司自主销售价≥8000元/㎡,对外挂牌价≥9000元/㎡。
4、预定智能制造产业园二期厂房的企业,在厂房启动建设前付款,可享受4500元/㎡的优惠价格。
(三)物业基准价格
1、A区(不含A14宿舍)、D区、餐饮中心,2元/㎡·月。
2、E区、A14(宿舍), 4元/㎡·月。
(四)垃圾清运费。执行新区收费标准。
(五)其他资产。产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其他可租售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售价格,由公司参照市场价格自行确定。
(六)价格标准执行期限及调整。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周边市场价格情况,对租售和物业基准价格进行调整。产业公司在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自主职权范围内的租售,由产业公司自行确定;超过规定权限的租售,由产业公司提交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租赁付款方式
租金按年缴纳,缴纳时间为租赁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缴合同自动作废,下一年度租金应于缴纳日期前30日内支付。
(二)出售付款方式
首期房款为总价款的50%,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5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的50%,应当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清。
四、租赁期限
(一)租赁协议原则3年一签,若与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以投资协议为准。
(二)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需续租的,应在协议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租赁押金
(一)对所有租赁的生产用房、科研用房及生活用房等经营性资产需收缴押金作为相关设施的保证金。生产用房、科研用房、生活用房(A14商铺)押金为3个月标准的租金;生活用房(A14宿舍)押金按每间2000元;餐饮中心押金不少于20万元。
(二)租赁押金在合同到期不再续租且退房时,由产业公司对相关设施验收合格后予以无息退还。
六、优惠政策
(一)对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且明确购房价格的投资主体,购买房屋的价格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二)对新区管委会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或者其他特许企业购买物业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三)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为起始时间,产业公司可视企业具体情况免3个月以内装修期租金。
七、租售流程
(一)企业填写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租购申请表。
(二)产业公司工程建设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企业,提交产业公司董事会研究。
(四)通过审批的企业与产业公司签订租赁或销售合同。
(五)向产业公司工程建设部提交装修方案并填写装修审批登记表。
(六)办理验房交接手续。
八、退出机制
租购企业有下列情形,退出智能制造产业园:
(一)设备投资低于2500元/㎡或连续两年产值低于2500元/㎡,或连续两年纳税在250元/㎡以下的;(大数据应用企业减半执行)
(二)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三)租赁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并在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足额支付的;
(四)企业有违反经营、私自转租、分租的;
(五)擅自改变厂房功能和用途的;
(六)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七)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八)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九)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如租购企业存在上述问题,针对已出租的厂房,产业公司可收回;已出售的厂房,产业公司可按原出售价回购。
九、其他规定
(一)购买产业园厂房的企业,五年内禁止私自出售所购房产。
(二)租购厂房原则上按单拼且由上及下进行租售。
(三)入驻企业须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报表及财务数据,及时完成园区相关的统计工作。
(四)产业园提供开闭所电源点,租购企业(A区、D区)自行向供电单位申报用电,变压器、配电柜、计量装置等附属设施由租购企业购买。
(五)本办法所标平方米,若整栋使用,按建筑面积计算;若分层或分户使用,将公共部分面积计入租售面积。
(六)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招商电话: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运营部副部长云雅聪 15034773663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