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21〕26号)要求,满足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范围内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和驻区单位人才住房需求,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已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是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统筹、指导、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等工作。
新区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承租准入退出条件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区范围内创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和驻区单位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承租方式分为个人租赁和集体租赁两种方式。
第五条 个人租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须年满18周岁。
(二)承租人在新区就业或创业。
(三)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已婚的承租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未婚的承租人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在新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四)承租人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第六条 集体租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新区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或与新区签订合作协议的党政机关、院校、科研院所。
(二)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个人租赁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身份证明。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页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就业、创业证明。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签订就业合同的,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签订就业合同的,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创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新区孵化器平台签订的“入孵”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人才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院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层次人才按照《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提供相关的证书、证件、聘书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集体租赁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机构证明。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合作协议书。
(二)身份证明。承租人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人才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供)。普通高校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生提供相应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境)外院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人社部门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高级人才(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劳动合同、任命书或聘书;高层次人才按照《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提供相关的证书、证件、聘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需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线上办理。
个人租赁形式,由承租人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将申请资料上传,自主完成线上公开选房,系统审查通过后,生成《房屋配租信息单》,自动反馈至承租人、运营单位、新区规划建设局。承租人在3个工作日内与运营单位完成线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线上缴纳租金(包括采暖费、物业费)和押金2000元,到房屋所在地(运营单位处)办理入住手续(线下需确定水、电、燃气、通信网络等费用)。
集体租赁形式,由集体租赁需求单位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将申请资料上传平台,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审核通过后,集体租赁需求单位自主完成线上公开选房,系统审查通过后,生成《房屋配租信息单》,自动反馈至集体租赁需求单位、运营单位、新区规划建设局。集体租赁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线上缴纳租金(包括采暖费、物业费)和押金2000元/套,到房屋所在地(运营单位处)办理入住手续(线下需确定水、电、燃气、通信网络等费用)。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维护期内,有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个人或单位可通过线下申请办理。
第十条 承租人已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或自愿放弃租住房屋的,应及时向运营单位提出退房申请,经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房屋、完成水电气暖交接手续后即可退房。
承租人已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但未在1个月内提出退房申请的,超期后的房租按市场指导价全额收取;自愿放弃租住房屋的,退房后的预付房租、押金同时退还。
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承租人(包括家庭成员)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住房,需要变更住址的,承租人需先办理已租住房屋的退房手续,然后可以再行申请。
第十一条 承租人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未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权利,如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采取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的;
(二)出借、互换、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承租人已不符合保障对象,未在1个月内提出退房申请的;
(四)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使用性质或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五)承租人在房屋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运营”的原则,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运营、维护及物业服务管理,并享受租金收益。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基准价为12.22元/平方米•月(包括租金、物业费、采暖费),其中租金标准参照新区市场租赁价格的70%确定,物业费商业类3元/平方米•月、住宅类2元/平方米•月。运营单位依据租赁基准价确定每套房源租金标准,经新区规划建设局审查,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当新区范围内市场租赁价格发生较大变动时,租赁基准价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五条 新区各运营单位每月定期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的居住使用情况、准入退出情况、实名制认证情况。各运营单位每月底根据检查记录形成正式检查报告报送新区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 新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由驻区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在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需求的基础上,剩余房源运营事宜可提交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另行研究。
第四章 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个人租赁,减免政策按照《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准入退出实施细则》执行,减免期限不超过60个月。
集体租赁,减免政策按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减免期限不超过36个月。36个月后,参照个人租赁减免政策进行减免,每个承租人减免期限不超过60个月。
承租人同时符合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的,享受最高减免政策。承租人离开新区工作或不再符合减免政策的,停止享受减免政策。
第十八条 减免金额由新区管委会向运营单位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每季度检查各运营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情况及承租人准入、使用、退出情况。
第二十条 新区纪工委对保障租赁住房审核、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如遇政策变化,新区规划建设局按有关政策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