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单位、各直属公司、各派驻单位:
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模式,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的决定》(内党发〔2016〕24号)、《呼和浩特市委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职能职责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呼党发〔2021〕2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注册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
(一)投资经营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二)符合呼和浩特市和新区的产业准入标准以及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环保、能耗、信用等方面的要求,并与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
(三)智慧物流类、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单个用地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文化旅游类项目单个用地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其他类单个用地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其中数据中心项目或其他包含数据中心的项目还须符合新区出台的关于推进数据中心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具体情况依据协议约定执行。
(五)符合新区要求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高端服务团队或机构,金融、类金融及配套服务机构及总部企业。
各类投资主体按照鼓励类产业、主导类产业、重点类产业、重大类产业分别享受对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招商引资项目和创业创新
第三条保证项目开工前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达到“三通一平”(道路、给水、电力、自然平整);在项目投产前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低于“九通”(道路、给水、中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供暖)标准,如有特殊要求,由投资主体与新区管委会协商,按照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执行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文物保护评估等区域评估事项。
第五条 凡是符合本优惠政策的产业投资项目,或新区管委会同意的其他项目,由新区提供“企业零跑腿”“企业承诺制改革”“市区往返通勤”等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第六条 人才奖励
(一)企业自投产且正式纳税起,每吸纳1名专科或初级职称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每年给予企业1000元奖励,新区提供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如有共同生活的老人或子女,经申请可提供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租赁价格的40%给予补贴;每吸纳1名本科或中级职称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每年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新区提供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如有共同生活的老人或子女,经申请可提供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租赁价格的65%给予补贴;每吸纳1名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每年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新区提供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租赁价格的80%给予补贴;每吸纳1名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每年给予企业5000元奖励,新区提供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租赁价格的100%给予补贴。奖励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等材料为准。
(二)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草原英才”团队带头人来新区创新创业、转化成果或落地项目,免费居住酒店型专家公寓;需在新区实际工作并长期居住的企业高级人才(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新区提供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地段租赁价格的100%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为引进人才免费提供不超过10平方米/人的办公场所。引入创新团队落地项目,据实免租金提供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实验研发或生产场地,时限不超过3年;免费提供一定规模的高性能计算资源,按照新区制定出台的关于推进高性能计算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产出成果在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参照新区有关产业政策继续给予支持。
(四)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在新区就学,新区支持优先就近择优入学。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励
(一) 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后,新区给予每件5000元的奖励。
(二) 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经相关机构认定开展项目研发工作一年以上,除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策外,新区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经相关机构认定开展项目研发工作一年以上,除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策外,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奖励。以上科研平台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新区落地转化科研成果、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除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策外,落地投产后,按交易总额5%给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企业上市融资奖励
对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新区给予奖励。
(一)对在主板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在创业板、科创板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北交所上市企业转板创业板、科创板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北交所上市企业、创业板、科创板转板主板给予企业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新区满一年的,参照以上上市板块奖励政策执行。
(二)企业实现上市的,按其募集资金投入新区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总金额不超1000万元。
第九条 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的上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在企业上规入库正常运行1年后兑现奖励。
第三章 鼓励类产业项目
第十条鼓励类产业项目投资主体享受《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发〔2020〕2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政策。
第四章 主导类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企业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10年内,前5年,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后5年,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主营业务收入以统计或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每年扶持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新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二条企业自投产后且正式纳税起,对企业高级人才、事务所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负责人),按照其在新区形成的一定比例的直接经济贡献给予连续5年人才奖励。
第十三条提供代建厂房服务,企业可通过“先租后购”的方式购买代建厂房产权,租赁新区建设的厂房,按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企业生产厂房、科研用房、办公场所等相关配套服务补贴办法(暂行)》(内和新发〔2018〕26号)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
第五章 重点类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并建成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10年内,前5年,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后5年,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每年扶持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新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五条 金融、类金融及配套服务机构奖励
(一)新引进的金融、类金融及配套服务机构,自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10年内,前5年,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加和的3%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后5年,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加和的1.5%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每年扶持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新区的实际贡献。
(二)对购买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300元/㎡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00㎡及以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补贴。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支付。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
第十六条 总部经济企业奖励
对新区新引进总部企业,自企业注册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起5年内,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自建办公用房或购买新区国有公司建设项目为办公用房(购买面积不低于500㎡),或其控股企业在新区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实际办公人员不低于30人的(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前3年,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6%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后2年,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在新区租赁直管区范围内新区国有公司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租赁面积不低于300㎡),且实际办公人员不低于30人的(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前3年,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后2年,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补助。每年扶持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新区的实际贡献。
第六章 重大类产业项目
第十七条在项目计划建设期内,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5%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世界500强、国际行业排名前20强、国内行业排名前10强企业,在新区投资100亿元以上,或属国际国内领先、行业领先,填补自治区产业空白,对新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产业项目,金融、类金融及配套服务机构,总部企业及引进教育、医疗、养老等高端服务团队或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贷款贴息等补贴支持,最高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十九条 本政策中的“新区直管区”是指《呼和浩特市委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职能职责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呼党发〔2021〕21号)中确定的云谷片区、临空经济区。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的“金融、类金融及配套服务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基金管理类、金融租赁、资产管理等机构,包含法人金融机构(持有金融牌照)和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取得相关资质的权益类交易所和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相关资质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中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核算且在新区纳税纳统,依法诚信经营;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呼和浩特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主体因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有关奖励条款的,按最高额执行,但不能同时重复享受同类奖励政策。本政策条款若与新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执行期内,如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出台有关政策优于本政策相关条款的,按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申请兑付上一年度奖励,逾期申请新区将不予兑付。
第二十四条 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引进的各类企业参照中国(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现行政策执行;以商招商奖励政策按照《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内和新发〔2022〕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2022年6月11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2-05号。不再执行《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呼政发〔2020〕24号)、《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呼政发〔2020〕22号)、《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呼政发〔2020〕20号)。在原招商引资政策有效期内签约落地的企业项目,没有特别约定的,仍执行原政策至优惠政策享受年限结束。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