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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 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1150000MB0U63017W/2022-1061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概述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 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03 公开日期 2022-09-08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 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8 10:51:22

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要求,深入推动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开展了区域节能评估工作,并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新区制定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并经新区2022年第25次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3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最新核准的开发区面积及四至范围,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范围包括云谷片区(南片区、北片区)和空港片区(东片区、西片区、北片区、机场片区),总面积3999.92公顷。

二、评估期限

2021年-2025年

三、文件依据

(一)国家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2018年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修正)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

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4号)

5.《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二)自治区层面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人大2018年修订版)

2.《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节综函﹝2019﹞3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

4.《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9月)

5.《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20﹞1300号)

6.《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

7.《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区域节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887号)

8.《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内政办发〔2021〕63号)

9.《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29号)

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1号)

(三)呼和浩特市层面

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9〕29号)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字〔2019〕145号)

3.《呼和浩特市委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职能职责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呼党发﹝2021﹞21号)

4.《呼和浩特市全市区域评估联席会议纪要》(〔2021〕106号)

5.《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2021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新区层面

1.《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和新发〔2020〕24号)

2.《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价区域评估改革工作方案》

3.《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25)》

4.《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本)》

5.《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0年本)》

6.《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20年本)》

7.《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海棉城市建设与水资源综合保护利用规划(2021年本)》

8.《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助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方案(2021-2023年)》

9.《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数据中心项目绿色化发展建设导则(2020年)本》

四、成果查询

评估成果可通过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开通知公告http://hlgena.huhhot.gov.cn/zwgk/tzgg/查询。

五、成果应用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是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改革试点之一,目前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已完成并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意见,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精神,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年综合能耗5000吨(当量值)标准煤以下的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实行“节能承诺备案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新区管委会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可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新区管委会将对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依法实行公开。

正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

六、监督管理

动态监管。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用能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严格推进落实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全面加强项目落实节能措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验收管理。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资前,由和林格尔新区节能监管部门对照承诺备案内容组织节能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抄送盟市节能审查机关。对未按规定进行承诺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的项目,或已进行承诺备案而在建设运行过程中违反区域节能评估行业能效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将违诺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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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图解:《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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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文件
标  题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 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11150000MB0U63017W/2022-10610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概述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 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03
公开日期 2022-09-08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 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8 10:51:22

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要求,深入推动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开展了区域节能评估工作,并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新区制定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并经新区2022年第25次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3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最新核准的开发区面积及四至范围,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范围包括云谷片区(南片区、北片区)和空港片区(东片区、西片区、北片区、机场片区),总面积3999.92公顷。

二、评估期限

2021年-2025年

三、文件依据

(一)国家层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2018年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修正)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

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14号)

5.《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二)自治区层面

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人大2018年修订版)

2.《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节综函﹝2019﹞3号)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

4.《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9年9月)

5.《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规范字﹝2020﹞1300号)

6.《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

7.《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区域节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1﹞887号)

8.《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内政办发〔2021〕63号)

9.《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试点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2﹞29号)

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1号)

(三)呼和浩特市层面

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9〕29号)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字〔2019〕145号)

3.《呼和浩特市委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职能职责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呼党发﹝2021﹞21号)

4.《呼和浩特市全市区域评估联席会议纪要》(〔2021〕106号)

5.《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2021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新区层面

1.《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和新发〔2020〕24号)

2.《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价区域评估改革工作方案》

3.《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25)》

4.《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本)》

5.《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绿色建筑设计标准(2020年本)》

6.《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20年本)》

7.《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海棉城市建设与水资源综合保护利用规划(2021年本)》

8.《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助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方案(2021-2023年)》

9.《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数据中心项目绿色化发展建设导则(2020年)本》

四、成果查询

评估成果可通过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政务公开通知公告http://hlgena.huhhot.gov.cn/zwgk/tzgg/查询。

五、成果应用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是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改革试点之一,目前新区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已完成并取得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意见,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示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精神,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区域节能评估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年综合能耗5000吨(当量值)标准煤以下的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实行“节能承诺备案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新区管委会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可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新区管委会将对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书》依法实行公开。

正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0﹞130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

六、监督管理

动态监管。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节能主管部门对区域用能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严格推进落实区域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全面加强项目落实节能措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验收管理。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资前,由和林格尔新区节能监管部门对照承诺备案内容组织节能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抄送盟市节能审查机关。对未按规定进行承诺备案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的项目,或已进行承诺备案而在建设运行过程中违反区域节能评估行业能效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生产、使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将违诺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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