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单位、各直属公司、各派驻单位:
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6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试行)
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落地新区,助推新区集聚高端高新产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新区内外各类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新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引荐机构)
二、 引入项目标准
引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二)落地企业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商贸业转型升级、都市休闲农业提档升级项目按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认定;现代商务、文化创意、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总部经济及平台类项目按总投资或者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认定。相关标准按年度随呼和浩特市招商项目年终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中央、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安排的项目资金、债券资金等财政性投资项目和各种援助、捐赠、房地产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奖励条件
项目引荐机构对新引进呼和浩特市以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新区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以纳入统计信息系统为准)或形成营业收入(以纳入税务信息系统为准)的。
四、奖励标准
项目引荐机构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奖励申请,奖励方式一经选定不可更改。
(一)按照项目引荐机构引进企业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项目引荐机构奖励。具体如下:每形成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奖励25万元,可累计计算,享受奖励自取得施工许可(含承诺制施工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项目引荐机构引进现代商务、文化创意、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总部经济及平台类项目,按照项目实现年营业收入额度,给予项目引荐机构奖励。具体如下: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引荐机构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可连续计算,享受奖励自企业注册之日起计算,不超过2年。
五、奖励程序
(一)申请流程
1.企业项目首次与新区对接时,如有项目引荐机构须填写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备案表;
2.项目落地后,项目引荐机构于每年第四季度填写《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附奖励申请材料,报送至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
3.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进行初审,提请新区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
4.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新区管委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5.公示无异议后,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正式函告新区财政金融局,按照新区管委会审议结果兑现奖励;
6.新区财政金融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并代扣代缴奖励资金应纳税款项。
7.新区管委会需于次年一季度完成审核和奖励兑现工作。
(二)申请材料
1.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备案表(附件1);
2.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2);
3.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资格确认表(附件3);
4.招商引资企业与新区管委会的投资协议;
5.企业注册、项目立项等手续;
6.项目引荐机构营业执照。
(三)设立招商奖励评审小组
招商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规划建设局、公共事业服务局、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综合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区税收征管机构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招商的管委会领导兼任;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承担新区评审小组日常事务,负责向新区管委会报告招商引资奖励审核情况,负责奖励结果公示和奖励兑现等工作。
(四)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项目引荐机构。
(五)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六、其他
(一)新区财政金融局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新区经济发展招商服务局年度专项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二)对在招商引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2-04,本办法发布前落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备案表
2.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3.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机构资格确认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