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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150000MB0U63017W/2022-1061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概述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03 公开日期 2022-09-05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05 11:05:00

新区各单位、各直属公司、各派驻单位:

经新区2022年第15次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3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贯彻党中央关于“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营造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吸引企业集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各部门、各直属国有公司负责的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直管区且无实际经营地址的商事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托管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指在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直管区无实际经营场所,拟注册落户到新区的,由内蒙古政联招商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住所托管受托单位”)负责以数聚小镇、智能制造产业园、5G产业创新基地作为住所地址,为商事主体出具住所证明,并为其代理收发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律文书;代办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代理记账;政企联络以及代办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配置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新区企业住所托管工作,与住所托管企业签订住所托管协议。

第五条住所托管受托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桌椅以及门牌号码),并积极配合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完成现场尽调工作。

第六条  住所托管企业在新区具备可实际经营的场所后,应当在3个月内迁入新区的实际经营地址开展经营,逐步实现从托管地址向实际经营地址过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托管受托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住所托管:

(一)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游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在新区直管区内有实际经营场所的;

(五)在新区直管区已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新区直管区具有实际经营场所的;

(六)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联系人、经办人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八条  新区住所托管企业凭借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出具的住所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需要在营业执照上住所中加注“住所托管”字样。

第九条  住所托管期限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托管的,应提前1个月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提出申请,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住所托管企业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托管协议。

第三章   托管流程

第十条住所托管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预审核通过后,不属于第七条情形的,可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申请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住所托管企业应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提交股东(投资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通过的材料(复印件);

(三)股东出具的无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书面承诺;

(四)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和住所托管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管对象的名称、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联系人等信息;

(二)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履行方式;

(三)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的方式;

(六)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必要条款。

前款(一)发生变化时,住所托管企业应主动联系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并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住所托管受托单位通知托管对象办理续签手续,托管协议期满一个月后托管企业仍未续签的,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告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由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住所托管企业通过现场或网上到提交住所证明以及注册登记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首次办理住所托管的企业需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交纳保证金1000元/年,续签协议的住所托管企业不再重复缴纳,该保证金待托管期满后全部退还。

住所托管费用为1000元/年。托管费用列入内蒙古和林新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并由新区财政金融局拨付内蒙古政联招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运营单位的托管费用,由新区管委会另行确定。

住所托管为免费托管,对住所托管企业实行零收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住所托管受托单位享有对住所托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权利。

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1.建立托管制度和托管对象档案。档案应包括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者(股东/合伙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联系人通讯册等内容和信息。

2.提醒住所托管企业办理商事登记、申报年报、依法自主公示相关信息等。

3.代理住所托管企业接收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林县税务局、银行、法院下发的文书,及时通知住所托管企业前来签收。

4.定期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新区政务服务局报送入驻和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情况。

5.定期将不履行托管协议、不遵守托管制度的有关情况报送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有权终止住所托管协议。终止协议后,通知住所托管企业在1个月内完成住所变更登记,未及时变更的,告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依法处理。

6.对无法联系的住所托管企业,及时公告通知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公告期45天,逾期不办理的,以书面方式告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由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六条  住所托管企业享有申请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开具住所证明,提供代办服务的权利。

住所托管企业承担以下义务:

1.住所托管企业的企业联系人应在其股东(发起人、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中选派一人担任,负责与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沟通联系。

2.企业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并办理商事登记变更(备案)手续。

3.应当如实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提供托管档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股东变更情况等。

4.每月至少与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沟通联系一次。

5.对其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托管对象提供虚假资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对住所托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定期对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专项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2%。对抽查发现问题的住所托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置,并将抽查结果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住所托管受托单位解除与住所托管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

(一)在新区已有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二)存在违法行为;

(三)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相关的义务;

(四)失联3月以上的;

(五)被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公共事业服务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林格尔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处罚且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住所托管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个体工商户住所托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试行)》(内和新发〔2019〕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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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概述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9-03
公开日期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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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 有效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11:05:00

新区各单位、各直属公司、各派驻单位:

经新区2022年第15次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3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贯彻党中央关于“六稳”“六保”工作要求,营造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吸引企业集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各部门、各直属国有公司负责的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直管区且无实际经营地址的商事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托管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指在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直管区无实际经营场所,拟注册落户到新区的,由内蒙古政联招商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其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住所托管受托单位”)负责以数聚小镇、智能制造产业园、5G产业创新基地作为住所地址,为商事主体出具住所证明,并为其代理收发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律文书;代办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代理记账;政企联络以及代办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服务。

第四条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配置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新区企业住所托管工作,与住所托管企业签订住所托管协议。

第五条住所托管受托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桌椅以及门牌号码),并积极配合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完成现场尽调工作。

第六条  住所托管企业在新区具备可实际经营的场所后,应当在3个月内迁入新区的实际经营地址开展经营,逐步实现从托管地址向实际经营地址过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托管受托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住所托管:

(一)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游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仓储、物流等行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在新区直管区内有实际经营场所的;

(五)在新区直管区已设有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在新区直管区具有实际经营场所的;

(六)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联系人、经办人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八条  新区住所托管企业凭借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出具的住所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需要在营业执照上住所中加注“住所托管”字样。

第九条  住所托管期限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托管的,应提前1个月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提出申请,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住所托管企业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续签托管协议。

第三章   托管流程

第十条住所托管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预审核通过后,不属于第七条情形的,可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申请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住所托管企业应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提交股东(投资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通过的材料(复印件);

(三)股东出具的无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书面承诺;

(四)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和住所托管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托管对象的名称、实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联系人等信息;

(二)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履行方式;

(三)托管机构与托管对象的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的方式;

(六)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必要条款。

前款(一)发生变化时,住所托管企业应主动联系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并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住所托管受托单位通知托管对象办理续签手续,托管协议期满一个月后托管企业仍未续签的,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告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由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住所托管企业通过现场或网上到提交住所证明以及注册登记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首次办理住所托管的企业需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交纳保证金1000元/年,续签协议的住所托管企业不再重复缴纳,该保证金待托管期满后全部退还。

住所托管费用为1000元/年。托管费用列入内蒙古和林新区管委会财政预算,并由新区财政金融局拨付内蒙古政联招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运营单位的托管费用,由新区管委会另行确定。

住所托管为免费托管,对住所托管企业实行零收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住所托管受托单位享有对住所托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权利。

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1.建立托管制度和托管对象档案。档案应包括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者(股东/合伙人/发起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联系人通讯册等内容和信息。

2.提醒住所托管企业办理商事登记、申报年报、依法自主公示相关信息等。

3.代理住所托管企业接收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林县税务局、银行、法院下发的文书,及时通知住所托管企业前来签收。

4.定期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新区政务服务局报送入驻和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情况。

5.定期将不履行托管协议、不遵守托管制度的有关情况报送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有权终止住所托管协议。终止协议后,通知住所托管企业在1个月内完成住所变更登记,未及时变更的,告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依法处理。

6.对无法联系的住所托管企业,及时公告通知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公告期45天,逾期不办理的,以书面方式告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由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六条  住所托管企业享有申请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开具住所证明,提供代办服务的权利。

住所托管企业承担以下义务:

1.住所托管企业的企业联系人应在其股东(发起人、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中选派一人担任,负责与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沟通联系。

2.企业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住所托管受托单位并办理商事登记变更(备案)手续。

3.应当如实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提供托管档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股东变更情况等。

4.每月至少与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沟通联系一次。

5.对其向住所托管受托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托管对象提供虚假资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对住所托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定期对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专项抽查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2%。对抽查发现问题的住所托管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置,并将抽查结果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住所托管受托单位解除与住所托管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

(一)在新区已有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二)存在违法行为;

(三)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相关的义务;

(四)失联3月以上的;

(五)被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公共事业服务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林格尔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处罚且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住所托管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个体工商户住所托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企业住所托管管理办法(试行)》(内和新发〔2019〕3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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